从哲学上说,婚姻是精神共同体,从心理学上说,婚姻是承诺,从法律上说,婚姻是契约。但在中国,婚姻不能从哲学、心理学和法律来理解,而只能从彩礼习俗来理解。在彩礼习俗中,婚姻是买卖,也就是女子的父母出售自己的女儿。哪怕是最终钱款流入女儿囊中,这也只不过是实质的变形。所以,中国的婚姻的实质就是交易。
我在《彩礼是推进性别平等和浪漫爱情的最大障碍》已经详细论证了彩礼所带来的危害。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结合最近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进行更详细的诠释。这个案件由于最近二审宣判出炉并维持一审原判——男子有期徒刑三年——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和部分网友的愤怒。争论的焦点在于现有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撑强奸发生的事实认定,尤其是所谓的“处女膜”问题。
一些法律专家,包括公共知识分子劳东燕,认为订婚并不意味着发生强制性行为是可被允许的,所以只要违背女性意志发生性行为,那肯定是强奸。
然而,以上的讨论都没有关注到彩礼在这一事件中扮演的角色,而这也是我多年来一直关注的问题。订婚仪式只是形式性东西,而彩礼才是实质性东西。
有报道指出,男子席某某通过某婚介所和女方在2023年1月认识,并且双方在5月1日举行了订婚仪式。在这个仪式上,男方交给女方家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并且答应在结婚时再给10万,还表示结婚一年后会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女方姓名。也就是说,婚房也由男方提供。
我没有找到关于所谓的嫁妆的信息,所以女方可能什么也没有提供。另外,有说法指出,阳高县的彩礼的统一定价大约为20万或18.8万。
双方签订了一个《订婚收彩礼协议》:

我们从这纸协议中可以看出,假如男方在婚前反悔,那么女方不退还订婚宴收到的10万彩礼和金戒指。请注意婚介所高度介入了整个过程。
在5月1日订婚仪式结束后的第二天,也就是5月2日,席某某带女方去参观婚房,并且在上楼的电梯上就开始搂抱女方,进屋后便是案发事件,过程我不再赘述。网上的许多讨论对事发过程有各种不同诠释,我对这些诠释持开放态度。
相比于新闻媒体干巴巴的报道,自媒体上的故事叙述显得更加生动。比如有作者提到,女方的母亲在故事过程中扮演了有争议的角色。因为女方的母亲在得知事件后,第一时间并不是要报警为女儿伸张正义,而是要求现在马上领证、马上把女儿的名字写上房产证、马上交剩下的10万彩礼。席某某的母亲并不愿意,于是女方父母才选择报警。
包括劳东燕在内的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订婚并不意味着可以违背女性意志进行性行为——这当然是正确的——但其实该事件的重点并不在于订婚,而在于彩礼。从单纯的法律角度是无法理解这一事件的,而必须从文化批评的角度入手。
在订婚以前,席某某和女子已经交往了四个月,并且经常一起出行游玩,他们在此期间应该没有发生性行为,而这种情况在今天并不多见。而是什么因素促使席某某在订婚仪式后的第二天就忽然“把持不住”了?在我看来,这一因素不是订婚仪式,而是彩礼的交付。
人们在商店购物时,只要完成了支付环节,那么相应地,他们就拥有了商品的所有权。虽然席某某只是交付了一半的彩礼,但可以把这理解为分期付款,而在购物中,只要完成了分期付款的首付,也就拥有了对商品的所有权。彩礼和购物的逻辑是一样的,因为二者都是购买,只不过前者是买人,后者是买物品。所以,只要席某某支付了彩礼,他在心理上就会认为对女方拥有了某种意义上的所有权:“我昨天都把钱付了,我现在可以享受了。”
5月1日的协议上,席某某及其父母提供了什么?10万的彩礼首付、7.2克的金戒指,并且承诺将在婚礼完成后再提供10万彩礼,以及把女方名字写在房产证上。这有可能是席某某及他的父母这辈子最大一笔单笔支出。据说,席某某的父母是靠养猪为业的。对于席某某来说,情况就是,我父母已经把毕生积蓄拿出来了,如此巨大的付出,现在我应该得到我要得到的东西。
在现实世界中的大多数情况下,这一想法的实现往往不会遭遇什么阻力,但是女子却是一个罕见的不愿意进行婚前性行为的人,坚持认为正式婚礼以后才能进行性行为,而这也导致此时强行进行性行为就是违背了女性的意愿的。有朋友促使我注意到,女子不愿进行婚前性行为是相亲模式中的常见做法,因为把初次性行为保持到婚后才能确保获得自己想要获得的彩礼和其他利益。
当然,无论女子出于何种动机不愿进行性行为,发生了性行为都是强迫性的。彩礼的商品逻辑和法律逻辑发生了冲突。为避免从未读过我的博客的读者误解,我在这里要声明,第一,彩礼的商品逻辑的流行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中国的集体症候,无论男女都深受其害;第二,“婚前强奸”或是“婚内强奸”都是不对的,正如劳东燕所说,订婚并没有性承诺的意思,而且根本不具备法律意义。而我想强调的是,发生在席某某脑子里的情况,发生在席某某母亲脑子的情况,以及发生在女方母亲脑子里的情况(报警以前),都意味着彩礼的商品逻辑占据了支配地位。席某某认为完成了彩礼的支付就相当于购买了性同意;女方母亲一开始显然也是这么认为的,这也是她为什么要促动尽快领证、尽快在房产证上写上女方的名字、尽快让对方支付剩下的彩礼,以便尽快完成交易。
我们无须法律专业人士提醒说,彩礼的支付不意味着性承诺。有教养的人当然都清楚这一点。但我要强调的是,普通民众的意识就是认为支付了彩礼就相当于完成了交易,相当于获得了性同意。而当彩礼的商品逻辑跟法律逻辑发生冲突时,普通民众常常在心理中认为商品逻辑是优先的。试图向个别的普通民众传达法治精神,试图用有教养者的逻辑去规范普通民众,这往往是徒劳无功的,因为普通民众被社会结构所主宰。更好的做法是解除彩礼的商品逻辑和法律逻辑之间的注定的冲突,从而使得普通民众不再遭遇这样的冲突。
所以,我支持的是彩礼习俗的无条件废除,因为这一习俗总体上不仅跟法律精神抵触,而且跟整个现代精神相抵触。最近,一家德国法院的一个判决也明确表示,彩礼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其中一个原因是物化女性,侵犯女性的人格尊严——自始无效。只有根除婚姻中的商品逻辑,我们才能恢复婚姻的浪漫爱情基础和神圣性,并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总之,假如没有彩礼习俗,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或许根本就不会发生。彩礼给婚姻带来的商品逻辑的侵染已经毁坏了许多人的心灵。
不太认同此观点
一,我们得认定“什么叫做进入婚姻状态?”,是订婚?是彩礼给付?是摆酒席?抑或领证?不同群体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当法律法规越来越多的介入此中,导致人们不得不放弃或省略领证这一环节,但又得到大众认可,那么“婚姻还存在吗?”
二,大同男方在婚房的行为,到底是属于“农村保守,订婚给了彩礼,就能xxx”,还是“城市自由,领证前先试一试婚”?看到不同的文章将其归纳于不同的观点,固有此疑问
三,如果女性具有性自由权,那么那么男性有没有性获得权呢?如果女性结婚了,却一直使用行自由权拒绝和丈夫同房,还跑出去找初恋生娃,那么男性的权益如何保障?
关于第一个问题,无论大众各个群体是怎么看的,从法律上说,那毫无疑问当然是从“领证”开始。假如要诉诸法律,最后都还是认定为“领证”。当然,我觉得这里中国把事情搞得特别复杂,所以我建议婚礼和领证应该尽可能统一起来。
关于第二个问题,男方父母是养猪的,而且地处阳高县城而不是大同市区,应该可以推定主要是农村观念而不是城市观念。而如果是城市自由的话,在谈恋爱期间就可以做爱了,不需要等到领证前才“试婚”。
关于第三个问题,我自己对这个也没有答案。遇到这种情况,除了离婚或许也做不了什么。但其实没有必要设想这些极端情况来对婚姻产生恐惧。
回复第三条,提到了女性的性自由权和男性的性获得权,表面一看是一种“对等”且冲突的权利,且题主举了一个女性过度使用权利的设想。
首先这两种权利不是对等的:
1,女性的性自由权(一般体现的是拒绝性行为权利,即性自主权,就是一种不被强迫、不被侵害的自由——典型的消极自由)
2,男性的性获得权(一般指的是“我有获得性爱的权利”,他人应当协助我达成性满足,那就是一种要求外部资源支持自己内在欲望达成的积极自由诉求。
如果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发生冲突的话:
-拒绝是一种基本的、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是个体的边界,是人格尊严之体现。
-获得不是权利,而是欲望的主张。在无损他人自由的前提下或许可以被追求,但不能以强制或默认他人配合的方式主张其正当性。
这两个“权利”根本不在一个对称或可冲突的维度上,消极自由大于积极自由。
从举出的小概率设想,也体现了一种社会性别结构背景:
混淆“自由”概念的讨论,实际上是“男权视角”的伪自由论述:
-它掩盖了性行为背后的权力结构,把“男性性不满足”转化为一种政治权利诉求,掩盖了女性被物化、控制、恐吓的真实处境。
-在父权制文化中,女性的身体常被默认为“服务性存在”,这类讨论正是这种深层文化结构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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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本篇作者提出的商品交换心理是此次事件的核心。双方父母和男女方的底层思维都是结婚即买下女方(身体)。女方是否觉醒了自己身体的自由权利看不出来,彩礼及支付过程凸显了双方“商品交易”节点的冲突,女方母亲使用现代法律来倒逼传统婚姻交易节奏。
彩礼制度加强了传统婚姻中的商品逻辑,应该消除。但我认为,消除彩礼制度后,婚姻里的商品逻辑矛盾会弱化,但男女双方对女性身体作为性资源的物化并没有减弱,需要继续用新的方式弱化。
这个问题有点麻烦,很多观点都需要推敲,待会再给你解释。(喵里喵气的回答,感觉短时间很难写出来)
说实话有点不愿意写关于这个的,感觉需要涉猎的领域太多了,切换不同人的视角本身也很麻烦。估计有很多群体的“正义”要去辩证。
这个问题涉及到的人群很多
但是核心在于以男女主角为延伸涉及到的关系。
男方涉及到社会习俗,风气,传统
女方则涉及到法律,政府,自由
每个人的正义
我简单的叙述一下首先有哪些人物
这些人物又分别代表了什么样的正义
首先是男方,他的正义就是亲戚认可了他的婚姻,集体的(他的社会的)承认
而男方的亲戚,甚至很大一部分网友,承认男方的仪式正当性和符合习俗的性质。
女方我不置可否
但是法院要维护法律的正义,唔,这个说下去太危险了,就此打住吧。
这就是应该在互联网上消失的空白。
……………………………分割线喵…………………………
很发愁喵,本来想写群体的正义,结果发现写了女方的全是空白,那怎么办喵,没办法喵。
另一个是文化方面的。探讨彩礼的是否合法正当性(也是本文的主题)。这还要提到中国乡村的关系网构建,以及高额彩礼在关系网中产生的实际效用。
中国乡村是一个集体主义社会,我不太清楚这对夫妇是哪个级别的行政区划,但是他们祖上的乡村传统构建的关系网依然在运作。乡村人口有限,女方又作为外来者想要融入集体,需要一个契机,而文化仪式则主动的提供了这个契机。
另一个观点是,(易中天的观点,没有考证过来源)中国乡村是使用家庭结构来构建关系的,这个是亲亲相隐制度的由来(中国和俄国都实施过举报和连坐制来破坏这种家族的结构关系)
每一个人融入集体,都需要确立自己与每一个个体之间的关系,通过摆席,来确定自己在集体中的社会关系。
这时候,高额的彩礼,也就可以浮动自己的社会地位,具备更高的社会身份。(也就获得了更舒适的生活条件和更大的社会宽容度)
所以,虽然你可以马上废除彩礼,但是你不能废除人们的观念,不给彩礼就是被歧视,就像玩一个零氪玩家没人权的游戏一样,而且最糟糕的是,游戏你可以不玩,但是生活逼着你继续痛苦。
唔,讲到这里应该就够了吧?
不管从哪个角度说,只要你认可彩礼的合理性,那么你就一并认可了婚姻、性甚至女人是可以被物化被商品化的基础。这个叫权责统一。
说别的都白扯。
中国法律条文不认这个。传递出来的法律精神也不支持这个特点。
如果婚姻这件事上,法律能有所作为的话,那肯定不是废除彩礼,或者不承认彩礼,尽管这在法律意义上是作为的事情,但是实际效力甚至不如劳动法。而是要将要求和收受彩礼定为类似诈骗的罪名,这样才有可能有执法的意义。中国的有效的法律只可能是哪些具有惩罚性质的法律,而不是那些保护性的法律。
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的法律(叠加条文法的特点)必定是具有严重的滞后性的。这种集合很多冲突因素的社会话题上,一般都是经历长久的冲突和争议后,更多的人看清实质,通过非合作博弈重新达到平衡。简单来说,现在的冲突还不够激烈,法院的判决很好地给这个矛盾加了一把火,然而这个火实际上还需要更猛烈。这里可以参考日本。40年走完人机上百年走完的路,有些课肯定是要补的。
另外说下,破案率的指标就是个大撒币反动派才能想出来的东西。政府机构从上到下可都太会完成指标了,定100个指标就有1000个完成指标的方法。几千年的经验可不是闹着玩的[飙泪笑]。指标把很多事情的做事方法变了,本质上也改变了做事的原则。就像以前说的美国对黑人是系统性压迫一样。我们的法律体系对于真正的社会个体以及群体真实需要的公平和正义也存在结构性压迫。同时对于执法的监督实质上是无的。大清亡了,但是人们还是没有合法的手段来不去依赖青天大老爷才能给我做主的那一套。其实,人们手上要是有枪的话,这个社会能更和谐。因为坏人也不能保证自己天天不晒太阳。没有最后的暴力手段,就只剩不合作可用了,然而在言论和集会游行示管制下,这种不合作也注定是一盘散沙。也挺好,原子化不合作更能深入骨髓。病入膏肓后再寄希望于重生吧。
可以说,目前的婚姻制度就是结构性压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