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讨论关于物质主义的和关于中国部分男性在婚后上交工资给妻子的文章中,我已经略有述及个人财务(personal finance)的话题。从引起的评论来看,中国人对家庭财务的争议或许还不亚于对彩礼的争议。我得到了一些不带善意的提醒,说既然我反对丈夫上交工资,那么我就不要结婚了,反正也没有人逼我结婚。还有人问我说,为什么我要对丈夫上交工资这件事斤斤计较。换句话说,在她们看来,丈夫上交工资是结婚的必要条件,而假如有人胆敢提出质疑,那就是在斤斤计较。
不过,也有许多评论不乏真知灼见,许多来自女性的评论也赞同不应该让丈夫上交工资。一位女性评论者介绍自己是金融专业出身,并且有意培养自己在生活中的金融素养——顺带一提,中文里的“财务”和“金融”其实都是对同一个英文词finance的翻译——而她的丈夫则完全没有金融素养,所以由她来管理家庭财务。而这也符合我的观点:谁具有更高的金融素养,谁就更适合代运营家庭共同财务,无论这个人是男是女。(尽管我此前已经提醒一个事实是,至少就目前阶段来说,平均而言,男性的金融素养要好于女性)而反过来,假如一个人没有丝毫的金融素养,却大言不惭地要求伴侣把工资交给自己管理,那就是纯属自取其辱了,并且很有可能造成管理不善的后果。
本文我会更详细地展开家庭财务管理中的三种模式。本人并非财务专家,所以我并不是要班门弄斧要从财务角度来讨论这三种模式,而主要分析三种财务模式与婚姻中的情感生活的关系,同时也会尝试着给出一些建议。不过,正如我之前在另一篇文章所提醒的,本人并没有婚姻的实践经验,所以我的论述主要是建立在智识性的思考并且参考他人实际经验的基础上。读者可以咨询那些有实际婚姻经验的人,看看他们的经验在多大程度上跟这里的思考相符合。但我也提醒的是,读者不应该默认一种经验主义的霸权,因为很多结婚多年的人的经验实际上也是扭曲的。
现代婚姻中的财务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完全合并(joint finances),也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把全部收入存入一个共同账户,所有支出也从这个账户来支取。第二种是部分合并(partially joint finances),即共同账户用于支付家庭支出,双方的个人账户用于个人开销,而共同账户的资金通常是按照双方约定比例来存入的。第三种是完全分离(separate finances),即各自管理自己的收入和支出,家庭开销按照约定比例来分摊。
虽然本文名义上会讨论三种模式,但完全合并和部分合并这两种模式才是主要的,而完全分离则是次要的。所以,接下来我们就先处理完全独立这种次要情况,再分别讨论完全合并和部分合并这两种主要情况。
完全分离:一种次要模式
大多数未婚或结婚且从未离异过的人都会同意:既然都结婚了,财务却还各自独立,这还叫做什么婚姻?这种怀疑是完全正当的,因为既然婚姻意味着双方结为了一个共同体,那么财务也就应该进行某种程度的合并。
而且那些初婚就选择各自独立的人,也很容易留下一种各自心怀鬼胎而各留后路的印象。在日剧Legal High中,男主角古美门律师曾经跟一位女性律师结婚,双方从未进行过财务合并,因为双方早已经就算计好了,于是他们在走离婚流程时也特别顺利。
这种各留后路的心态会给婚姻生活留下可怕的种子,既然双方不愿意为共同体进行经济上的投资,那么这就往往跟不愿意进行情感上的投资是相关的。双方都在算计着一种能轻松抽身的经济和情感状态,这会对浪漫爱情的生成和延续造成近乎毁灭性的打击。
不过,我们还要额外考虑再婚的情况,因为再婚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现实处境。再婚的双方经过了离婚过程的教训,所以不愿再轻易合并财务。再婚的双方往往也积累了各自的资产,也有各自不同财务习惯,所以倾向于保护自己各自的资产和管理它们的方式。而且再婚的双方可能带着各自的孩子,这使得他们能通过财务独立来确保财产能继承给孩子。所以,完全分离的模式在再婚的情况是更加可以理解的。
总之,在初婚的婚姻中,我强烈建议不要采取完全分离这种模式,因为这极有可能有害于婚姻中的浪漫爱情。
完全合并:一种较理想的主要模式
美国著名个人理财专家戴夫·拉姆齐(Dave Ramsey)强烈支持完全合并模式,而且根据统计资料显示,在美国的婚姻实践中,完全合并的确是比例最高的模式。
让我们看看拉姆齐是怎么说的:
已婚夫妇需要共同编制财务预算。你们是夫妻,不是室友。
如果你们真的想建立稳固的婚姻和坚实的财务基础,那么是时候抛弃 “你的 ”和 “我的 ”思维模式,拥抱 “我们的 ”了。事实是:婚姻是关于共同体的,包括你们的财务。
保持独立账户会造成财务秘密和分裂。当你们把收入、目标和支出结合在一起时,你们就建立了信任、团队精神和责任感–这对成功的婚姻至关重要。
我屡见不鲜: 将账户合并并一起工作的夫妻,在金钱问题上的争吵会更少,目标实现得更快,关系也更牢固。所以,迈出这一步吧–在同一预算内,使用同一账户,达成共识。你的婚姻值得这样做!
总结来说,拉姆齐认为,婚姻的共同体包含了共同的财务,这样可以增加相互之间的信任与沟通,预算与目标更容易统一,也可以共担责任。这些都可以让婚姻关系更加牢不可破。他非常强调称呼上的转变——现在是“我们”(we),而不是“你”和“我”。(他在YouTube上有一个财务节目The Ramsey Show,在一次节目中他集中解释了如何以及为什么进行完全合并)
最近的研究支持拉姆齐的说法。2020年发表在《经济心理学杂志》(Journal of Economic Psychology)上的一篇论文得出结论,共同财务管理与更少的财务问题相关。而我也同意,完全合并模式是跟婚姻中的浪漫爱情的存续是相辅相成的。
但是,即便多数人都同意共同合并在理论上是最好的选择,但现实中却可能面临很多问题。实际上,完全合并模式非常适合那些几乎白手起家的初婚夫妻,两个人各自积累的资产都不多而相近,那么完全合并就有很好的现实基础。但假如一方或双方带着大量资产来结婚,那让它们把资产“充公”,这确实很难执行。而假如双方的消费差异巨大,或一方带有债务,那么完全合并可能会让其中一方占便宜,并可能让另一方感到心有不甘。而假如双方投资理念相差很大且水火不容,那么贸然合并财务或许带来更大的问题——比如一方热衷定投纳斯达克100/标普500,而另一方只知道在银行定期存款并且对美股感到陌生的恐惧。
不过,不能说消费习惯和投资理念的差异是可以等而视之的。无害的节俭和适度消费永远都是最好的,而奢侈品消费、攀比消费和面子消费——一切物质主义和社会比较性的消费——肯定是应该避免的。在完全合并模式中,任何高消费都需要双方同意才能执行。我认识一对年轻夫妻,两个人的月工资加起来不到八千,却背上了房贷车贷,还生了两个孩子——如果说在高位买房是一种令人遗憾的群体性错误,那么买一辆二十多万的车就是并非明智的了。这跟“秋天的第一杯奶茶”一样,是一种典型的中产阶级的面子消费。我还认识另一对处于类似境地的夫妇,他们已经把自己那辆二十多万的车卖掉了。
投资是一门需要学习的技术,其中最核心的要义是确定一个配置资产的比例,然后严格执行。比如,一个年轻人把大多数现金资产拿去投纳斯达克100/标普500同时保留一部分更稳健的投资,这种做法就往往是聪明的(这不构成投资建议!!!),而大多数现金资产放在银行活期里就是落后的,而且这肯定意味着对投资一窍不通。
所以,对于那些有着物质主义和社会比较性消费习惯的人,以及那些对投资缺乏知识的人,应该尽可能地改变自己的行为,否则这些人在进入完全合并后往往会成为麻烦制造者。一个对自己的财务都不负责,很难会对“我们”的财务负责。
另一个需要提及的情况是双方收入差异较大的情况。假如一方在996科技企业工作,一个月3万;另一方公务员,一个月5000,双方的收入差异就达到了6比1。不过,在共同合并模式下仍能比较好地处理这种情况。哪怕是一方完全没有收入,双方依然有同等的发言权和决策权。高收入一方也必须明确,自己已经融入了共同体之中,不要再计较各自贡献的大小。低收入方当然也要避免产生自卑心理或陷入过度节俭,但也要承认自己在共同财务中的贡献比例,并且对高收入一方的贡献有感激之心——之所以提醒这一点,是因为在我们这个时代,以应得(entitlement)心态为代表的“小仙女(男)”心态和与之相对应的“龟男”似乎已经泛滥成灾了,这样的人客观上贡献了总额的七分之一,但在主观上仿佛自己贡献了全部,也因此有权利享受全部。有些人是明摆着是为了钱为不是为了感情去结婚的。
假如遇到具有应得心态的坏人,并跟这个人贸然进入完全合并模式,那就给婚姻以及自己的未来的生活埋下了一个巨大的隐患。我讲述一个我身边的一个真实的例子。一个女人跟她的丈夫的收入比例大约是1:6,而她爱好奢侈消费并把共同财产用于个人享受。她不仅牢牢地控制了自己的丈夫的收入,而且也并未在家庭价值或其他隐形价值中有多少贡献,因为她很少做家务也不会做饭,也没有生育。假如发生离婚,那么按照现行法律,这个女人依然会分走可观比例的资产。由于类似的新闻铺天盖地,许多男性现在都在抱怨法律不公并产生恐婚心态,因为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似乎保护了坏人。
所以,完全合并看起来也有一个较为严苛的现实条件:双方的资产、消费习惯和投资理念应该是相近的,而且最好不要有太多的初始资产——最重要的是,不要跟坏人结婚。由于签署婚前协议可以抵御婚姻中的风险,所以签订协议对于共同合并这种风险较高的行为来说就是必要的,而且它是公平地保护双方,而不是某个人。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确保财务不会成为婚姻的绊脚石。
部分合并:一种较现实的主要模式
部分合并相对于完全合并,其实质仅仅是它是一种对现实的妥协。虽然缺乏相关统计数据,但相比于美国以完全合并模式为主的情况,中国的年轻人或许盛行的是部分合并模式,这跟我们这个人与人之间相互提防的时代特征是相适应的。
大多数中国年轻人践行的是部分合并模式,但却恰好不是中国法律的默认配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的收入和投资收益都属于共同财产。而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民法典》的默认模式恰好是在美国占主流的完全合并模式,而不是目前在中国年轻人当中更流行的部分合并模式。所以,假如夫妻要选择部分合并模式或完全独立模式,则必须签署协议,否则法律会默认他们进入了完全合并模式。
在我看来,《民法典》的规定没有什么问题,而问题在于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许多夫妻虽然选择了部分合并模式同时却没有签订婚前协定,而一旦婚姻走向破裂或有人借婚姻之名行诈骗之实,则不免闹得鸡飞狗跳,其中可能会有人蒙受巨大损失。但只要签订了婚前协议,就没有必要对婚姻中可能的风险产生恐惧;但据说,只有比例低得可怜的中国夫妻签署了婚前协议。这一现实是令人沮丧的。而且,婚前协议又可能被那些别有用心的坏人利用,比如最近一位法律女硕士开出了一份剥削性的婚前协议要求男友签署(其中一条要求男方必须赠送女方一辆价值20万以上的新能源汽车),而这位男友在浙江大学CC98校内论坛的广大网友的劝说下没有签署这份协定。
部分合并模式是想在家庭责任和个人经济独立之间取得平衡和灵活性,它要在建立家庭共同账户的基础上,保留两个人的个人账户。就支出来说,个人的购物、休闲娱乐、私人投资等费用从个人账户支出,而家庭支出(例如房租、食物、孩子教育、宠物等)则从共同账户中支付。
当双方的资产、收入和消费差距很大,投资理念又不同,那么他们就可能采取部分合并模式。双方向共同账户注入资金的多少又是一个问题,是等额注入,还是按收入比例注入?一般来说,假如收入差距不大,则建议等额注入;而假如收入差距较大,则最好是按收入比例注入。比如,假如一方月收入3万,另一方月收入5千,那么每个月前者可以注入12000元,后者注入2000元,而没有注入的则属于各自的个人账户。
但这样做的弊端也是很明显的,而且弊端也是跟完全独立所共享的,而只是一个程度问题。这样就更像是一个合租房子的室友,而不是夫妻。而且,假如双方事先缺乏信任,那么部分合并模式可能会加剧这种不信任。同时,由部分合并所造成的投资分散,也可能影响投资带来的收益。
许多同居过很长时间在结婚的伴侣往往会把同居时代的财务模式带进婚姻,而同居时代的财务模式要么是部分合并要么是完全独立。正如我在一篇文章中讨论过的,同居是有害于婚姻的,而财务模式看起来也是这种后果的原因之一。
我认为,对于那些打算进入部分合并模式的夫妻来说,他们可以商定先把部分合并模式作为一种过渡,并且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消费和投资习惯的磨合和信任的加深后,逐渐迈向完全合并。即便是保留个人账户,尽可能地对对方透露自己的资产和收支情况也有助于缓和不信任。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对于初婚的婚姻来说,部分合并模式始终都只是一种对现实的妥协。
结论
完全合并模式和部分合并模式都需要建立家庭共同账户,而这里就存在谁来管理的问题。这个问题我在之前的文章已经讨论过,但这里需要产生更进一步的认识。我认为,对于财务管理的策略方面来说,双方都应该加入管理——哪怕是其中一方不感兴趣或缺乏金融素养,另一方也应该强烈建议他或她加入策略方面的协商和管理,不能让一个人独自做所有策略性的决策而另一方浑然不知。金融素养是一个必备技能,这让可以促使或逼迫所有人在实战中提升自己的这方面技能。
据我所知,很多家庭在进行投资,但其中一方对投资没有兴趣,则全部交给了懂投资的那个人来操作,或者干脆拒绝对方进行任何投资。这两种情况都令人遗憾。考虑到现在有了AI,学习投资的门槛又大大降低了,所以拒绝了解投资则纯属对现代金融的无知的懒惰。
当然,共同账户的运营中除了策略性的决定,还有日常繁琐的工作——如记账等——这些繁琐的工作可以由双方轮流承担,或者由更具金融素养的那个人来代管。但烦请注意的是,代管共同账户中的行政性工作,这并不意味着权力,而毋宁说是家务,这同样是一种为家庭付出的劳动,而现今这种劳动的价值却被大大低估了,且被认为它没有扫地拖地洗碗之类的工作重要。事情并非如此。
总之,对于所有初婚家庭来说,应该优先考虑完全合并这种理想模式,而只有在现实条件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再去考虑部分合并这种现实模式,同时也要把部分合并模式看成是一种过渡。而对于再婚家庭来说,完全合并模式已经不太现实,但依然可以优先考虑部分合并模式,再考虑完全独立模式。
无论是完全合并、部分合并还是完全独立模式,签订婚前协议和婚内协议都是必须的。所有人都应该认识到协议的重要性。部分伴侣可能囿于“谈钱伤感情”“谈法律伤感情”的框架,不愿意签署婚前协议和婚内协议,尤其是考虑到协议中所涉及的关于离婚情景的文字。但是,这就像买保险并不意味着你一定会发生意外一样,婚前协议和婚内协议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离婚。没有人在买保险时希望发生意外,就像大多数伴侣在签署婚前协议时也不是希望离婚。既然像我这样始终呼吁浪漫爱情的权利的作者都承认协议的重要性,相信其他有同样信念的人也能从中得到慰藉。
经济的共同体的程度跟浪漫爱情的共同体的程度是高度相关的,假如我们希望婚姻走得更远更紧密,就需要更高程度的经济合并。
发表回复